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西财大教发〔20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新葡的京集团8814章程》和《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新葡的京集团8814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统筹行使教学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在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聘请一批学术造诣较高、熟悉教学管理、热心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
第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少于1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领导的专任教授,要有一定比例。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熟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学管理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责,并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的人员。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产生。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教学指导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自身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由秘书处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条 增补委员从被免除或辞职的委员所在单位补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教学学术事务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列事务决策前,可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校专业结构与布局、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三)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四)制定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
(五)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授权审议、决策的其他教学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和教学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二)“一流专业”建设项目、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等各类项目申报;
(三)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授权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教学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教学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教学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表决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为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